日期:2013-06-21 11:25
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诉美国政府案(浙江V案)所作判决(Slip Op. 11-110)重新作出的终裁裁决,其中的争议点为美国商务部在对华蜂蜜产品反倾销案(倾销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6月30日)裁决中关于紧急情况的认定。在浙江V案中,国际贸易法院指示商务部运用'浙江IV'案(Slip Op.10-30)中确定的分析手段来完成紧急情况审查.
审查标准:
根据19 U.S.C. 1516a(b)(1)(B)(i),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将判定任何不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的支持,或在其他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裁决、认定或结论为违法。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