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GMP认证体系实施规章
日期:2007-08-07 22:17
证工厂对其认证产品之制造、委托加工、包装标示、成分纯度或广告宣传等,如有恶意虚伪行为,或因工厂之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严重伤害,经食品GMP技术委员会确认属实者,除应自负一切法律责任外,并得由推行委员会取消该工厂之食品GMP认证资格。
十七、认证工厂或其产品被取消食品GMP认证资格者,于取消通知文到日起六个月内,不得以被取消认证资格之工厂或产品,再申请食品GMP认证。
十八、认证工厂经推行委员会取消工厂或产品之认证资格及认证标志使用权后,若仍继续使用时,应由认证执行机构确认后报请推行委员会透过大众传播媒体公布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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