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8-07 22:17
之认证标志及字号。
接受委托代工之认证工厂应对上述仿冒情节负监督责任,如有发现仿冒事实时,应立即通报食品GMP认证执行机构处理。
认证工厂如未善尽监督上述仿冒之职责,经查明属实者,得登录该工厂及产品年度缺点各一次,并列入加严追踪管理。
十五、认证工厂依本规章相关规定接受产品检验时应缴费,并于收到专业执行机构缴费通知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未缴者,经再限期催缴(每次催缴期间为一个月),且于十二个月内累计催缴纪录达三次者,得由专业执行机构报请推行委员会取消该工厂之食品GMP认证资格及认证标志使用权。
十六、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