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GMP认证体系实施规章
日期:2007-08-07 22:17
证执行机构以书面通知限期改善无效时,得报请推行委员会取消该认证工厂或产品之食品GMP认证资格,并由推广宣导执行机构通知终止合约书。
十二、为提升食品GMP认证工厂之升级诱因,晋升优级之食品GMP认证工厂,得依「优级食品GMP认证工厂奖励要点」(如附件八)予以奖励。
十三、通过认证之工厂或产品,于十二个月内累计年度缺点达三次者,由认证执行机构报请推行委员会取消该工厂或产品之食品GMP认证资格及认证标志使用权。
十四、接受委托代工之产品申请认证时,认证工厂应于委托代工合约书中,载明委托代工厂商不得冒用该委托代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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