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0-14 10:3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其中并未提及检验检疫机构,仅在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严格来讲,现行《食品安全法》并未明确授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所以说,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为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进口食品的检验模式发生变化。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与之相统一,进出口食品安全也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