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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 %MsG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y'>O*$G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88S:E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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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AX1!<K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Z.Dg=>G]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L$);50E
第三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K*W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