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地直属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非法人企业同时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3)企业卫生质量体系文件。申请注册产品列入20号令附件3《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企业,还应提供HACCP体系文件;(4)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工艺流程图和生产工艺关键部位的图片资料;(5)申请注册登记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资料;企业原料、辅料(包括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来源和使用方法等资料。
2、受理
直属局依照法定期限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属局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申请材料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直属局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专家评审
直属局卫生注册登记主管部门指定评审组对申请已被受理的企业进行文件和现场评审。文件评审发现需补正材料的,申请人需在30个工作日内补正;现场评审存在不符合项的,申请人需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评审组组织对申请人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评审。
4、审核发证
直属局卫生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报主管局领导,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准予注册登记的,直属局向申请人颁发卫生注册登记证书;不准予注册登记的,直属局向企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对外发布信息
通过直属局网站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信息。
6、复查换证
卫生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3年。获证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查申请。直属局按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批,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7、变更
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需变更名称、地址、注册登记编号、注册登记产品和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按规定需报变更的,应填写变更申请单向所在地直属局卫生注册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直属局卫生注册登记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核变更申请,准予变更的,对企业变更情况予以备案,必要时颁发新的卫生注册登记证书;不准予变更的,出具不予变更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