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三种。
A.(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W.O.Rule)
由国际货协会制订,本规则共21条,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性质。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风险和责任。
B.《1941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由美国九大商业团体制订,对以下六种术语作了解释:
(1)S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价。
(2)FOB——运输工具上交货价。FOB又分为六种,其中第五种为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
(3)FAS——船边交货价。
(4)C&F ——成本加运费(目的港)价。
(5)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目的港)价。
(6)EX 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价。
该惯例在美洲国家影响较大。在与采用该惯例的国家贸易时,要特别注意与其他惯例的差别,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贸易术语所依据的惯例。
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国际商会制订,目前通用的是1990年的修订版,称为《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1990),于199O年7月1日正式生效。
该通则共包含四组13种贸易术语。见表
目前,(INCOTERM 1990)已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纳。甚至连美国商会等团体也向美国商人推荐使用这一惯例,以取代《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