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30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公布了电视机的新能源标识实施条例(EU) No 1062/2010。该条例规定了电视机的能效等级、能源标识要求以及产品单张和技术文件等产品信息要求。条例将于2011年12月20日开始生效,部分条款于2012年3月30日实施。
1.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电视接收机和电视显示器。
2. 能源效率等级
条例附录I规定了电视机的能源效率等级,它取决于能源效率指数(Energy Efficiency Index,EEI),如下表:
其中能源效率指数EEI=P/Pref(A),而Pref(A)=Pbasic+A×4.3224。A为可见屏幕面积,单位为dm2。P为测量的开机功耗。
- 对于带有一个调谐器/接收器并没有硬盘的电视接收机,Pbasic =20 W;
- 对于带有硬盘的电视接收机,Pbasic =24 W;
- 对于带有两个及以上调谐器/接收器的电视接收机,Pbasic =24 W;
- 对于带有硬盘以及两个以上调谐器/接收器的电视接收机,Pbasic =28 W;
- 对于电视显示器,Pbasic =15 W。
年度开机能耗E=1.46 ´ P,E的单位为kWh。
3. 能源标识
电视机能源标识的样式如下图,显示了供应商名称或商标、产品型号、能效等级、开机功耗,年度开机能耗、可视屏幕对角线尺寸(inch和cm)等信息。
电视机能源标识分阶段实施:
- 从2011年11月30日起,标识上的能效等级为A、B、C、D、E、F、G;
- 从2014年1月1日起,标识上的能效等级为A+、A、B、C、D、E、F;
- 从2017年1月1日起,标识上的能效等级为A++、A+、A、B、C、D、E;
- 从2020年1月1日起,标识上的能效等级为A+++、A++、A+、A、B、C、D。
4. 供应商的职责
供应商应确保:
- 每台电视机加贴印刷的能效标签;
- 提供本条例附录III中规定的产品单张(product fiche);
- 技术文件(附录IV),以备成员国查阅时提供;
- 对于特定型号的广告,如果该广告揭露了能源相关或价格信息,应包含能源效率等级;
- 对于特定型号的任何技术宣传资料,如果该资料描述了电视机的特定技术参数,应包含能源效率等级。
5. 经销商的职责
条例在OJ公布16个月后,经销商应确保:
- 经销商应确保:
- 每台电视机在销售地点以清晰可见的方式、在产品前端或顶端的外表面上佩戴能源标识;
- 供销售、租赁或租赁购买而最终用户无法看到展示产品的电视机,应在销售时提供能源标识和产品卡片;
- 对于特定型号的任何广告,如果该广告揭露了能源相关或价格信息,应包含能源效率等级;
- 对于特定型号的任何技术宣传资料,如果该资料描述了电视机的特定技术参数,应包含能源效率等级。
文章出自: 世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