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规规定,无论是天然纤维还是化学纤维,标签上都应该标识其属名。在标识化学纤维时,FTC是按照16 CFR Part 303.7(Generic names and definITions for manufactured fibers)和国际标准ISO 2076:1999(Textiles-Man-made fibres-Generic names)中列出的纤维名称及相关定义。
纺织产品中含量为5%或以上的纤维应使用纤维的通用名称,例如:cotton(棉)、rayon(粘胶纤维)、silk(丝)、linen(亚麻)和nylon(尼龙)。 含有毛皮动物的毛发或纤维,且其含量占5%或以上时,则可用动物的名称连同fiber(纤维)、hair(毛发)或blend(混纺)等词来表示。例如:80 percent Rabbit hair,20 percent Nylon(80%兔毛,20%尼龙)。
若纺织产品包括含量占纤维总质量的5%或以上的羊毛或复用羊毛时,则按羊毛或复用羊毛的说法来指定或表示此类纤维。 羊毛(wool)是指出自绵羊或羔羊、安哥拉山羊(Angora goat)、克什米尔山羊(Cashmere goat)、骆驼(camel)、羊驼(alpaca)、美洲驼(llama)、骆马(vicuna)等动物的毛。回收或再用的羊毛必须标注“recycLED wool”。
对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多组分的合成纤维(可能是喷丝前混合或喷丝后回合的产品),应采用适当而真实的叙述性的术语,来表示所要求的纤维成分的信息,如“两组分纤维”或“多组分纤维”;用指定的通用名称,按纤维成分质量优先的顺序,来说明纤维中的成分,以及说明每种纤维成分的质量百分比。若此类纤维的成分是基质-原纤结构,则术语“基质-原纤纤维”或“基质纤维”可用于说明纤维成分的有关信息。 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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