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食品中甜味剂限量标准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21CFR 172 已批准的直接用于人类食品的添加剂
1、特殊膳食和营养添加剂
木糖醇
用于特殊膳食食品,达到规定的效果即可。
2、多用途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甜味剂,风味增强剂
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401节制定的标准所允许使用的食品,肉类和家禽类食品除外,GMP,达到要求的效果即可。特殊食品上标签要注明该添加剂的使用,参照本章105部分
天门冬酰苯氨酸甲酯(阿斯巴甜,甜味素),甜味剂和风味增强剂、甜味增强剂
甜味剂饮料(包括咖啡和茶)的代糖片,当天门冬酰丙氨酸甲酯用作甜味热饮料(包括咖啡和茶)的代糖片时,L-亮氨酸可用做制造这种片剂时的润滑剂,其用量不得超过片剂量的3.5%。
焙烤食品和焙烤用预混料,总量不得超过即食焙烤制品或焙烤前最终制品组成量的0.5%
纽甜(甜味剂和风味增强剂)
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401节制定的标准所允许使用的食品,肉类和家禽类食品除外,达到规定的效果即可,作为糖类替代片剂使用时,亮氨酸作为润滑剂,在片剂生产中使用不能超过片剂的3.5%
三氯蔗糖(甜味剂)
GMP,达到要求的效果即可
甘草及衍生物(风味增强剂和香味剂)
焙烤制品 0.05%
胶姆糖 1.1%
硬糖 16.0%
香辛料和调味料 0.15%
植物蛋白制品 0.15%
软糖 3.1%
维生素和矿物质 0.5%
其它食品(代糖食品除外,不得在蔗糖代用品中作无营养甜味剂) 0.1%
酒精饮料 0.1%(风味增强剂和香味剂,表面活性剂)
无醇饮料 0.15%(风味增强剂和香味剂,表面活性剂)
二、21 CFR 180 临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1、甘露醇, 抗结剂和自由流动剂,成型剂,固化剂,香料及其辅料,润滑剂,脱模剂,营养性甜味剂,加工助剂,稳定剂和增稠剂,表面光亮剂,品质改良剂
模压薄荷糖98%
其他硬糖和止咳糖 5%
胶姆糖31%
软糖40%
蜜饯类食品8%
非标准化果酱和果冻15%
其他食品2.5%
2、糖精、糖精铵、糖精钙和糖精钠
饮料、果汁饮品和果汁基料或混合料, 以直接或冲饮品计,不得超过12mg /28.41mL(以糖精计)
作为烹饪或餐桌用蔗糖代用品,每一匙蔗糖的替代量不得超过20mg(以糖精计)
加工食品,每一份食用的量不得超过30mg(以糖精计)
作为营养性甜味剂的代用品,可限量用于特殊膳食,并应按现行特殊膳食的食品法规使用,也可为满足加工工艺而使用,但不能用于减低热量为目的。
本添加剂的量(以糖精计),按如下方式表述:
(a)对各种饮料,应以mg/10mL计
(b)对各种烹饪或餐桌用甜味剂,按每份分配单位的mg数计
(c)对加工食品,每一份食品含有的本添加剂质量≤30mg
三、21 CFR 184 已确认为一般公认安全的(GRAS)可直接加入食品中的物质
1、麦芽糖浆(香味剂和香味料辅料)
使用无限制,符合GMP,一般公认安全的,FDA和国家科学院正拟订其质量指标,在这期间,选用的本品要有一定的纯度。
2、山梨糖醇(抗结剂和自由流动剂,腌制和酸渍剂,干燥剂,乳化剂和乳化盐,固化剂,香味剂及其辅料,配方助剂,保湿剂,润滑剂和脱模剂,营养性甜味剂,螯合剂,稳定剂和增稠剂,表面加工剂和品质改良剂)
硬糖和止咳糖 99%
胶姆糖75%
软糖98%
非标准化的果酱和果冻 30%
焙烤食品及干混料 30 %
冷冻乳品甜食及预混合品 17 %
其它食品 12%
对于预见日摄食超过50g山梨醇的食品必须在标签上标注“食用过多可能导致腹泻”
3、蔗糖
无限制,符合GMP,一般公认安全的,FDA和国家科学院正拟订其质量指标,在这期间,选用的本品要有一定的纯度。
4、玉米糖(D-葡萄糖)
无限制,符合GMP。
5、转化糖
无限制,符合GMP
6、玉米糖浆
无限制,符合GMP,应符合§168.120b和§168.121a中的质量指标,必要时,由FDA和国家科学院正拟订其质量指标。
7、果葡糖浆
无限制,符合GMP
文章出自: 世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