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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于食品标签的标注内容要求具体如下: EMh7z7}Rr
1. 一般事项 QqDC4+p"
标示事项要使用本国文字,正确使用使该食品的购买者或使用者易读、易懂的用语。 VF&(8X\
用容器包装或进行零售包装(外包装)时,除了可以透视到内包装标示的外,外包装必须进行必要的标示。 sGi"rg#
另外,在容器包装的基础上加外包装,并不作为零售时,该外包装上要标示出食品名称,生产厂名称、地址,贮存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及添加剂要表示出其贮存方法。 2V"B:X\
2. 食品名称 n D0K).=Q
关于食品及添加剂的名称,要确切地标示出其内容,并且要按社会上通常的概念使用通俗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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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冠以主要原材料名称时,必须与主要原材料一致。 q['Euy
名称中加注的主要原材料为两种以上混合物时,不能只冠以一种原材料的名称。 QCD.YFM
在食品产业界,名称未被广泛使用的食品,如果以其社会概念的内容能够判断其为何种食品,则应将其作为此种食品的名称。 Vrjc~>X
对美味的鱼贝类加工品,糕点及其他各种食品,只用“美味”并不能确切地表达出食品地内容,因而不能确认其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熏制美味章鱼”这一具体名称来确切地表示食品内容。但是,限于所谓“小吃”等没有固定名称,亦不能区分食品种类者,可称为“美味”。 srPW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