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E标志简介
为了实现单一市场目标,实施技术协调原则,1989年,欧盟理事会通过《关于合格评定全球方法的决定》(90/C 10/01),确立了合格评定全球方法的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1990年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关于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不同阶段合格评定程序模式以及加贴CE合格标志规则的决定》(90/683/EEC,1993年被93/465/EEC替代),确定了合格评定程序的八种基本模式和八种派生模式,规定所有新方法指令都采用模式方法进行合格评定,也确定使用CE标志作为法规符合性的唯一标志。
CE标志是一种强制性的安全认证标志,是制造商进入欧盟市场的必要条件。CE标志意义在于:加贴CE标志的产品表明其符合有关欧盟新方法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并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法律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加贴CE标志,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如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中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2. 欧盟法规对加贴CE要求的新变化
2008年8月13日,欧盟官方公报(OJ)刊登了条例(EC) No 765/2008和决定768/2008/EC,其中(EC) No 765/2008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两个法规和新方法指令是牢牢捆绑在一起的,它加强了进入欧盟市场产品的监管程序,也对CE标志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在条例(EC) No 765/2008里,它直接授权海关相关权力,当发现产品具有严重风险、缺乏相关证书和技术文档、CE标志未正确加贴等情况时,海关可以暂时对其扣押,并告知市场监管机构。此外,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它要求最高可负刑事责任。
决定768/2008/EC是条例(EC) No 765/2008的补充,详细规定了CE标志的加贴要求、EC合格声明的模版以及制造商、进口商、授权代表和经销商的义务。其中,它要求制造商建立产品的技术文档,并进行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对于符合要求的产品,可出具EC符合性声明,并加贴CE标志;要求进口商应保证制造商已进行了适当的合格评定程序、已建立技术文档、已加贴CE标志,同时进口商还需将EC合格声明和技术文档保存一定期限(通常为10年),并在市场监管机构要求时提供。此外,该决定还规定了六种不合规行为:没有加贴CE标志或CE标志加贴不正确;没有编写技术文档或技术文档不完全;没有EC合格声明或EC合格声明不正确。一旦发现任何一种不合规行为,制造商或进口商应立即整改,否则会面临产品退出欧盟市场的处罚。
由此可见,欧盟对CE标志的加贴要求更为严格化。上述有关技术文档及EC合格声明的具体内容,在具体的新方法指令,例如低电压指令、电磁兼容指令、EuP指令中,都会有明确的规定。
3. CE标志的加贴要求
CE标志必须由制造商或其在欧盟的授权代理加贴。无论制造商是欧盟内还是欧美外的,最终都要为产品对指令规则的符合性以及CE标志的加贴负责。制造商可在欧盟内指定一个授权代表。特殊情况下,负责将产品投入市场的人也可被视为已经承担起制造商的责任。原则上讲,为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指令的所有要求,必须在完成所有合格评定程序后方可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
通常CE标志应加贴在产品或产品的铭牌上,也可将CE标志贴在如包装或随附的资料上,但需证明CE标志不能贴在产品上的原因,如某些爆炸品上不可能加贴CE标志、或者受某些技术和经济条件制约无法加贴CE标志、或无法达到CE标志的尺度要求、或不能保证CE标志显著、清晰、难以擦除时,才可以将CE标志加贴到包装上(如有包装)或产品随附的文件上(如相关指令规定了这些文件)。
(EC) No 765/2008和768/2008/EC规定CE标志的最低高度不得小于5 mm,如果缩小或扩大应按图5.2的比例进行。无论CE标志被局部缩小或放大,还是CE字体未使用圆形字母,还是CE标志与原比例规定有细微差别,都将被视为误用。对误用或滥用CE标志的行为将受到成员国法律的严厉制止。此外,768/2008/EC还传达了欧盟委员会计划对CE标志进行注册的信息,计划使该标志成为一个集体商标,商标形式将成为成员国当局市场监督和法律保障的新工具。
图5.2 CE标志
4. CE标志申请程序
CE标志原则上属于自我声明,也即制造商在确保自己的产品符合相应法规或标准的要求后,可以自行加贴该标志。但在很多情况下,许多进口商都会要求第三方认证,这样,制造商需要向第三方机构申请CE标志。一般的申请程序如下:
(1) 制造商相关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
(2) 申请人填写CE标志申请表,将申请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档一并寄给实验室(必要时还要求申请公司提供一台样机);
(3) 实验室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
(4) 申请人确认报价,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档送至实验室;
(5) 申请人提供技术文档;
(6) 实验室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
(7) 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档进行审阅;
(8) 技术文档审阅包括:文件是否完善以及文件是否按欧盟官方语言(英语、德语或法语)书写;
(9) 如果技术文档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实验室将通知申请人改进;
(10) 如果测试不合格,实验室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如此,直到测试合格。申请人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
(11) 根据第(9)、(10)条所涉及的整改费用,实验室将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收费通知;
(12) 申请人根据补充收费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费用;
(13) 实验室向申请人提供测试报告或技术文档、合格证书(COC)、CE标志;
(14) 申请人签署合格证书,并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
5. CE标志与欧洲其他认证标志的关系
CE标志是表明产品符合欧洲指令(取代所有国家法规)的唯一标志,这就意味着CE标志应取代所有符合国家法规的标志(如德国的GS 标志)。但是,有的国家的消费者更看中本国的一些认证标志,应视具体情况适当加贴其他认证标志,如GS标志。产品上可加贴其他标志,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 该标志具有与CE标志不同的功能,为该标志提供了其它附加的价值;
- 加贴的是不易引起混淆的法律标志,如制造商保护性商标等。
文章出自: 世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