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R&TTE指令的基本要求及适用范围
1999年3月9日,欧盟发布了关于无线电和电信终端设备的指令(1999/5/EC,也称R&TTE指令),规定所有投放欧共体市场的无线电和电信终端设备必须符合R&TTE指令的基本要求,并要求各成员国自2000年4月8日起开始履行该指令。
指令的基本要求涉及:安全、电磁兼容、频谱的有效利用和特种类型的设备四部分。
其适用范围为无线电设备和电信终端设备。
2. 频谱的管理和R&TTE指令下设备分类
(1) 频谱管理
统一欧洲市场的目标使得需要在欧共体范围内将无线电设备的使用频率进行协调。这部分工作主要由欧洲无线电通信办公室(ERO)来完成。它成立于1991年5月,其主要目标是规划9 kHz~275 GHz的欧洲通用频谱分配表和频谱战略。除频谱分配表外,了解频率的具体使用情况对于协调各成员国的频谱非常重要,因此,ERO开发了一个各成员国频谱信息系统(EFIS),供业界和各成员国主管部门使用。
(2) 设备分类
根据欧盟决定2000/299/EC,欧盟将所有属于R&TTE指令的设备分为两大类:
CLASS 1设备:不受限制投入市场使用的无线电和电信终端设备;
CLASS 2设备:造成有害干扰的欧盟各国认为需要受限制的无线电设备。
关于CLASS 1和CLASS2的频带及应用可见1999/5/EC相关部分。
3. R&TTE指令下的协调标准
(1) 协调标准的采纳
R&TTE指令下的协调标准涉及安全、电磁兼容、频谱性能和特种设备性能四个方面。
其中安全标准和非无线的终端设备EMC标准由欧洲电工委员会(CENELEC)负责制定(CENELEC还负责制定通用EMC标准);无线电设备(含无线的终端设备)EMC标准、频谱性能标准和特种设备性能标准由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负责制定。
对于技术的符合性,R&TTE指令的基本要求是强制性的,而协调标准的采纳是自愿性的,通讯设备实现R&TTE指令的符合性要求有以下三种方式:
采用R&TTE指令下的协调标准,并且这些标准适用于其设备型号,如果设备符合相关协调标准,则可推断该设备符合该指令的基本要求中上述协调标准所包含的要求;
对于安全标准,可以选择适用于其设备型号的LVD指令下的安全协调标准;
选择其他技术标准,但制造商需按合格评定要求说明其设备是如何符合R&TTE指令的基本要求的。
(2) 协调标准列表
可见欧盟官方公报OJ C 225 of 2007-09-25。
4. R&TTE指令下合格评定程序
新方法指令要求产品在经过合格评定后由投放市场责任人做自我声明并加贴CE标志,加贴CE标志的产品才能在欧盟市场上流通。无线电与电信终端设备欧盟市场准入合格评定程序见下表所示:
制造商根据适用设备类型选择R&TTE指令下四种合格评定程序中的一种。
文章出自: 世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