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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通过本指令: Fg 8lX9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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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s`)
目标 |V4<eF-0S
本指令的目标是使各成员国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法律趋于一致,有助于 Zxd*%v;
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BMvP5
第 2 条 &PH:J*?C}
范围 FF#+d~$z
1. 在不违反第 6 条的情况下,本指令应适用于提令第 2002/96/EC 号指令(WEEE)附录ⅠA 规 s*_fRf:
定的 1、2、3、4、5、6、7 和 10 类电子电气设备,以及家用电灯泡和照明设施。 )`(]jx!
2.本指令的实施不应违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和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专门立 GB^ `A
法。 i\l}M]Z#
3.本指令对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部件、修理部件或再利用部件不适用。第3条定义 就本指令而言,适用下述定义: ,Pc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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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电子电气设备"或"EEE"指为正常运行而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工作的设备和指令2002/96/EC(WEEE)附件ⅠA中列出的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且这些设备的设计电压是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 A7%/s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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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生产者"指任何人,他们不管所采用的销售技术,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7年5月20日关于保护远程合同中消费者的第1997/7/EC号指令包括程通讯: qbeUc5`1
(i)用自己品牌生产并销售电子电气设备; 'sH_^{V2
(ii)以自己品牌再销售由其它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如果再销售的设备上仍保留原生产者的品牌,这样的再销售者不能视作为上述(i)副点的生产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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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专业从事向成员国进口或出口电子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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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是按照某种金融协议提供资金者不能被视为 "生产者",除非他符合上述(i)至(iii)副点作为生产者行事。 V`#2jD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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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防止 $.,B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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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员国将确保,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PBDE) 或 聚溴联苯(PBB)。成员国在本指令通过前根据共同体法规制定的限制或禁止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这些物质的措施可以维持至2006年7月1日。 2.条款1将不适用于附件中所列举的应用。 K _YOp1
3.基于欧委会的建议,一旦可获得科学证据,欧洲议会和理事应根据《第六个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中规定的化学政策原则决定其它有害物质的禁用以及选择确保对消费者保护水平至少相同的更加合乎环境要求的产品作为其替代品。 p? 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