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1月13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于2010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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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001/t20100121_184733.htm FoLDMx( Cg*kN"8q 现对部分条文进行简要的解析如下:
* 2%oZXF 'F<Sf:?.p >E~~7Yal 标准适用范围
O E]~@eU ^W k0*.wg 该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选址与总平面布置、环境保护设计的总要求、油烟净化与排放、排水与隔油、噪声与振动控制、固体废物控制要求等。
>["Kd.ye o=@ UXi 该标准适用于城镇区域内新、改、扩建饮食业单位的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对于已建成的饮食单位,要其按照该标准执行难度较大老的饮食单位,拟结合饮食单位的改造、易主、扩建,要求按照新的规范进行环境保护改造和设计,通过饮食单位本身的不断改造、扩建,经过若干年的努力后,逐步改变饮食业现有的环境保护状况。
R<t&F\> np= J:v4 非营业性食堂可参照执行。(非营业性的食堂在作业过程中同样会产生各种污染,会对周围敏感目标产生影响,因此在建设设计时,也必须按照此规范执行)
jw/wcP 5,Qy/t}K w:n(pLc< uTxX`vH@! {P,>Q4N 4.2.3 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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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05,zE ①控制建筑间距是减少饮食业污染对居民住宅影响的最有效手段。饮食单位设于独立建筑时,当建筑面积为100m2 时,面宽或进深将在10m 以上,如果排油烟口安排在建筑的另一边,为满足20m 的距离,建筑间距约需10m 左右;其次建筑间距需满足消防和建管条例要求,9m 间距为高层和多层的防火间距,目前各省市饮食建筑或饮食单位大多位于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内。综合上述两点,确定9m 为饮食单位和居住建筑主要朝向面的间距,和消防规范要求的间距相统一,便于实施。
?L`MFR uv?8V@x2 ② 饮食单位建在商住楼的裙房内时,为了避免矛盾,规定其厨房和本住宅建筑上下贴邻时垂直投影的水平距离定为9m,主要是由于裙房的面积一般均不大,如果距离定的太大实施较难;距离太小难以保证厨房排油烟口和住宅之间20m 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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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g 9m是依据《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45-1995(2005年版))4.2.1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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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_<,# JNU"5sB 5.1 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厨房净高应符合JGJ 64的有关要求。
bW,BhUb,| #"3[f@|e 根据《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1989)第3.3.4条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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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B0E L@d]R MNv [N0/"> c 6.1.2 油烟集气罩罩口投影面应大于灶台面,罩口下沿离地高度宜取1.8~1.9m,罩口面风速不应小于0.6 m/s。
tWCv]* )eTnR:= 在《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中,对排气罩进口风速下限的要求是不低于0.5m/s,台湾标准提出应不低于1m/s。根据各省市工作实际经验,本规范对炉灶排气罩口的面风速提出0.5~0.8m/s 的范围要求。对收集烹饪加工油烟气的集气罩,进口风速应略大,所以确定为0.6m/s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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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 6.1.5 放置油烟净化设备的专用空间净高不宜低于1.5m,设备需要维护的一侧与其相邻的设备、墙壁、柱、板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4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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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5JU&l 为充分利用建筑空间,经常把环保送排风设备及其油烟净化设施放在建筑夹层或吊顶上,1.5m 的高度是人员可以进行维修活动的最低高度。维修通道0.45m 宽是人员可以在此通道内活动的最低要求。各设备所需维护保养的通道宽度,应满足各设备说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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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_ 6.2.1 饮食业单位应按GB/T16157的要求设置油烟排放监测口及监测平台,油烟排放应符合GB 18483的要求。
);/5#b@<Y 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4.2.2和4.2.3分别设置油烟排放监测口、监测平台;油烟排放和监测依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执行。
'\E*W!R.] IG3K Pmu 6.2.2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K.C?M(9 |{|r?3 厨房油烟矛盾,很大程度是烹饪异味的矛盾。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在本次规范编制的研究课题中,特意对产生异味的中、西餐厅油烟排出口进行了监测。结果表明,当油烟气经过油烟净化处理后,当排出口风速为10m/s 时,在10m 距离外已感觉不到排烟气流(排风风速已衰减到0.5m/s 以下),也没有明显的油烟污染,但烹饪异味仍然存在;当距离排出口20m 时,烹饪异味(在无风或微风情况下)经扩散,对人的嗅觉影响已减到较小。为了保护人们居住环境及其环境敏感目标免受饮食油烟气味的影响,减少由此产生的各类污染矛盾,对于烹饪产生的油烟若单经油烟净化处理,由于异味的影响仍然存在,故要求其排出口与环境敏感目标间距离不应小于20m;若在此基础上再增加除异味处理,则排出口与敏感目标距离可减少至10m。与敏感目标距离10m 和20m 的差别,主要考虑异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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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fzzrD}] 6.2.3 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m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m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m。
&8YI)G% d~f0]O 《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7.4规定新污染源的排放口不得小于15m;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4.3.2.6也有同样的规定。
xbH!:R; n7!Lwq2 J3}C T 注:粗体字部分引自标准原文;以上涉及所有标准均引用最新有效版本,如标准更新则应按其更新后的有效版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