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3 国家认监委与商务部定期联合公布绿色市场名单。
5.6.4 委托人对认证决定如有异议,可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
5.6.5 如果委托人对认证机构做出的处理仍有异议,可向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投诉。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
5.6.6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商务部进行调查,情况属实者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7 获证后的监督
5.7.1 监督内容
监督内容至少包括:
a)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b)顾客的投诉;
c)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
d)监督检查前是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e)以往不符合项的关闭情况;
f)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
5.7.2 监督频次
为确保获证方的管理体系与相应标准的持续符合性,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每年应实施不少于一次的监督审核。
发生下述情况时,认证机构应考虑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方受到消费者投诉;
b)获证方发生重大变更,(包括最高管理者、组织机构及相关管理职能、场地环境、经营场所、设施和设备、商品的准入流程、交易管理技术、信用等级以及相关影响企业符合性的质量体系更改等);
c)认证准则变化;
d)认证机构管理制度变更等其它情况。
5.7.3 获证后的抽样检验
认证机构可在必要时对获证方的产品实施抽样检验,作为监督审核的一部分。
5.7.4 结果评价
对于监督审核合格的获证方,认证机构将保持其认证资格和允许其继续使用认证标牌(志);否则,应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证书,停止其使用认证标牌(志),并对外公告。
5.8 复评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认证机构应进行复评,以确定获证方与认证准则的持续符合性,并延长其认证资格。复评的程序应与初评程序一致。
6.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牌(志)
6.1 绿色市场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6.2 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志)(以下简称认证标牌(志))的使用应符合《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6.3 认证标牌(志)的基本图案
6.4 认证标牌(志)的制作
认证标牌(志)分为标准规格标牌和非标准规格标志。
标准规格标牌为60cm×37cm铜牌,颜色为金色底版,绿色图案,由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统一监制;
承担统一制作标准规格标牌的企业必须对其制作技术和防伪技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的授权,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统一制作的标准规格标牌和制作工具。
非标准规格标志可由获证方自行制作,其规格可根据需要按基本图案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6.5 认证证书和标牌(志)的注销、暂停和撤消
认证证书和标牌(志)的注销、暂停和撤消按《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7.认证变更
7.1 变更内容
认证机构应将最高管理者、组织机构及相关管理职能、经营场所、经营产品种类或产品、场地环境、设施和设备、商品的准入流程、交易管理技术、信用等级以及其他影响企业质量体系符合性的变更情况及时通报认证机构。
7.2 变更审核
认证机构应对获证方的变更情况进行审核,以确定其与认证准则的持续符合性。
7.3 认证机构应对变更的主营产品进行必要的抽样检验。
8. 认证收费
绿色市场认证按照《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212号)收取认证费用。
文章出自: 世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