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在
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4年7月31日。
&_q&TEi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F,Ls1 第一章 总 则
6}aIb .j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U5uO|\+)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3BBw:)V (一)食品
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y{>d&M|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WoP5[.G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5PY,}1`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d5/x2!mH8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xgw[)!g^\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
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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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4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最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vrr&Ve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OEz'&))J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管理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c&!EsMsU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U ?vG?{A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C,=1bY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k}~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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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k!9LJ%Xh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ps0wswX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
6V[ce4a%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7.(dn>WL0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s&>U-7f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安全
检验、信息等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1nr@L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hn$l<8=Q_ 第十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w5~ O: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UW!*=?h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WTlR>|Zdn 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
=_\+6\_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
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xm{4Ba2X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DCR(p rD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Cp`>dtCd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i" ^b 第十五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予以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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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对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
分析研究,必要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bD: yu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G+uK:PC, 第十六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工作规范。
A_:YpQ07@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xs'vd:l.Pp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对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iJ7?6)\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a4B#?p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z }t{bm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kS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
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o1d ECLQa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c X\|dM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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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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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VsTyqV a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A<+veqb4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N&tuJEv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ROwk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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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3;H 第二十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cW%i: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C.& R,$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lV*dQwa?i (三)风险涉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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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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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及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p1blPBlp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
CBVL/pxy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ZeN\ybx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由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开展。
-fA1_ ?7S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RXbhuI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V`QM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技术机构、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T7]])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vRR(b!Lq 第二十五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43HZ)3!me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yt@;yd:OEk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K*]^0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0Gr ^#`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JzOsi~R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9Xwh9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V|njgcn d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D&/88``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jb5nL`(j$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73u#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K?Y#mf~j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H)Kt!v8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0nDlqy6b1b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6 k{]v 有关产品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M)NC%0X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快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_]Ei,Ua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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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第三十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ti)4J2c,8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o3mxtE] 第三十一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该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QCI-YJ&o 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4*<27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适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zg3q\~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L'>t:^QTh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
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指导、解答。
u/D=&"tL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6+&?f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