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生态设计要求
(1) 对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及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生态设计要求
a. 灯效要求
Ⅰ、第一阶段要求
当该条例实施一年后:
16 mm及26 mm直径双端荧光灯至少应满足表1中所规定的在25℃下的额定发光效率。
表1 T8和T5型灯的额定最小光效能值
单端荧光灯在25℃下至少应满足表2至表5 的额定光效要求。
表2 带电磁及电子镇流器的单端荧光灯额定最小功效值
表3 仅带电子镇流器的单端荧光灯额定最小功效值
表4 方形或(非常)高输出单端荧光灯额定最小功效值
表5 T9和T5环形灯额定最小功效值
适用于单端和双端荧光灯的纠正值——在下列情况下所要求的25℃下光效值可低于上述表格中所制定的限值:
表6 具高色温、高显色性和/或带附加外壳的荧光灯额定最小功效值的扣除比例
Ⅱ、第二阶段要求
在该条例实施三年后,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应满足以下要求。
双端荧光灯 适用于第一阶段直径为26 mm的双端荧光灯(T8)的光效要求应适用于所有第一阶段不涉及的其他直径的双端荧光灯。表6中定义的第一阶段纠正值继续适用。
高强度放电灯
Tc ≥5000 k或带有第二层玻壳的灯应至少满足表7、8及9中规定的灯的光效要求的90%。
Ra≤60的高压钠灯至少应具备表7中所列的额定光效:
表7 高压钠灯额定最小功效值
表7中的要求在条例实施六年后应适用于依靠高压汞蒸气灯控制装置工作的高压钠改型灯。
Ra≤80的金属卤化物灯及Ra>60的高压钠灯应至少满足表8中所列的额定光效:
表8 金属卤化物灯额定最小功效值
条例实施6年后,其他高强度放电灯至少应满足表9中所列的额定光效:
表9 其他高强度放电灯额定最小功效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