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桉》- 邻苯二甲酸酯类问答集彙整(I) NO.2/2009 oP( Hk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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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布希于2008年8月14日签署《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桉》(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简称CPSIA)。该法规授权并扩大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更大权力,以防止不安全产品进入美国,以弥补现行美国消费品安全法的不足。以下为产品含有特定邻苯二甲酸酯类(Phthalates)之常见问答集彙整。 g6=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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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苯二甲酸酯类禁用于何种产品? TtaVvaz~>
永久禁止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含有浓度超过 0.1% 的邻苯二甲酸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邻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儿童玩具意指适用于12岁以下儿童的产品;而儿童护理产品意指帮助3岁以下儿童入睡、进食、哺乳或出牙的产品。另外暂时禁止含有浓度超过0.1%的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或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于可放进儿童口中的儿童产品及护理产品直至最终规定颁布为止。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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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法令是否适用于小型零件? c%+9uu3
如同CPSIA第108章所定义,邻苯二甲酸酯类的禁用适用于儿童玩具或儿童护理产品的所有部件。 XdDy0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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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法桉是否适用于首饰类? uW8LG\Z>D5
适情况而定。倘若该款首饰设计为12岁以下儿童作为玩具使用,则须符合禁用法桉。 3PEv.h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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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法桉是否适用于运动类产品? *\Y \$w
产品分类中的"运动用品"涵盖玩具,但并非所有运动用品都归类于玩具。将于2009年2月10日起成为消费品强制安全标准的ASTM F963玩具安全标准并未定义运动用品器材为玩具,除非该产品为运动用品器材的玩具版。然而,CPSIA第108章将"儿童玩具"广泛的定义为"製造商专为12岁以下儿童作为游玩使用所生产的消费性产品",因此,,运动用品在第108章的定义下是否视为玩具而必需符合邻苯二甲酸酯类的禁用,可依据下列几个因素考量作个桉处理: "(hhb>V1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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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商的产品使用目的声明,包含产品上的标籤。 ag-\(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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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展示、宣传,或广告是否呈现给特定年龄层的使用者。 S=>5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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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广泛的认知;是给特定年龄层儿童使用的产品。 ysV0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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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委员会成员于2002年发行的年龄决策导览,以及任何关于此导览的后续修订事项。 1M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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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苯二甲酸酯类禁用于儿童玩具和护理产品在何时开始生效?是否适用于2009年2月10日以前的产品?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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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HP、DBP、以及BBP于2009年2月10日起永久禁止使用于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而DINP、DIDP、以及DnOP则是暂时禁用。此6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的禁用只适用于2009年2月10日当天及之后所製造的产品。 #5xK&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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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使邻苯二甲酸酯类的禁用法桉只适用于2009年2月10日后製造的产品,消费者要如何得知产品内是否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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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产品于何时製造,製造商和零售业者可以标示产品符合CPSIA邻苯二甲酸酯类的限值。国会则已针对标示不符的产品设下严厉的罚则。零售业者可将符合邻苯二甲酸酯类限值的产品与其他产品区隔放置,如同超商将有机产品放置在同一区贩售。许多製造商早已不使用邻苯二甲酸酯类,也可提供此类资讯给合作的零售业者。而被列为永久禁止使用的DEHP也自1999年起陆续不被使用于橡胶奶嘴、软式手摇铃 、以及固齿器。消费者若仍有疑虑,应询问製造商或零售业者该产品是否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类。 =T'N6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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