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各国回收再利用纤维制品成分标签要求 w"Z>F]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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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发展中国家,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回收再利用产业起步较早,这些国家的法规实施细则或标准中规定了有关回收再利用纤维制品成分标签标识要求。 .K0BK)ax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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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美国 vuK 5D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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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纤维制品标签法律体系较为全面,对一些回收再利用纤维制品标签标识有具体的要求。 j9,X.?X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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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产品包含未知或不确定纤维含量的纤维 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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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纺织产品全部或部分由下脚料、加工副产品、二手材料、其他未知或无法测定纤维含量的纺织废料制成时,标签上应标明这种信息,不需要说明具体的纤维含量,例如“由不确定纤维含量的下脚料制成”、“100%未知纤维——下脚料”、“二手材料——纤维含量未知”、“由未知纤维制成——废弃材料”等;但当纤维容易检测时,必须按照规定标出具体含量,例如“45%粘胶纤维,30%醋酯纤维,25%不确定纤维含量的下脚料”、“60%棉,40%未知纤维——废弃材料”等[4]。 "3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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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产品包含重复使用的填充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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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装有软垫或弹簧的产品、床垫或坐垫,如果含有重复使用的填充物时,应牢固地加贴一个2×3英尺(5.08cm×7.62cm)的标签,标签上应用清晰的不小于1/3英尺(8.38mm)字体标明,产品中使用的全部或部分材料是“重复使用填充物”、“二手填充物”、“之前使用过的填充物”或“使用过的填充物”[4]。 w?R6$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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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术语“virgin”和“new”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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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产品或产品的某部分(包括羊毛制品)不完全是由未使用过的或未加工的纤维组成时,则不应使用术语“virgin”或“new”[4]。 +F@9AO>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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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羊毛制品标识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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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毛或再生羊毛的名称和比例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在标签上进行标识,即使其含量低于5%,再生羊毛必须标注“recycled wool2”(再生羊毛)[5]; {>~|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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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羊毛制品中包含了各种化学纤维时,这种化学纤维是从纤维制品中回收的,且纤维含量不确定,则在标注纤维成分时,应将上述纤维统一称为“man-made fibers”(化学纤维),并按纤维含量百分比递减的顺序进行标示;当纤维制品为羊毛或再生羊毛与其他未知或不确定纤维含量的非羊毛纤维(都经过机织、针织、毡化或其他方式加工,或从使用过的产品中获取的),在披露这类产品的纤维成份信息时,需要包括:(1)羊毛或再生羊毛所占的比例;(2)可以测定含量的纤维必须标注纤维名称和所占比例,其百分比列在最后;(3)未知或不能测定纤维含量的纤维,需要特别说明“未知再生纤维”或“未确定的再生纤维”。例如:“35% recycled Wool,30% Acetate,15% Cotton,20% Undetermined Reclaimed Fibers”(35%再生羊毛,30%醋酯纤维,15%棉,20%未确定的再生纤维)。其中,“recycled”用于羊毛或再生羊毛,“reclaimed”用于其他非羊毛纤维[5]。 8J@RE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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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羊毛制品部分或全部由包含加工副产品和不确定含量纤维的混杂废料制成时,按以下方式标注[5]: YU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