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0日,江苏常州检验检疫局对辖区某电机厂开展管理体系认证行政执法,发现该厂在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生产和在国内销售属国家强制性认证(ccc认证)范围内的7种型号电机产品,而该厂相关电机产品却并未取得CCC认证。2014年3月,北京某认证机构对该厂管理体系再认证审核时予以顺利审核通过并发证。5月5日,常州局对该认证机构的违法认证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发现该认证机构存在认证人员能力不符合认证要求和减少认证程序的行为,最终对该认证机构给予罚款5万元及没收认证违法所得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认证机构应当确保认证审核过程中具备合理数量的专职认证人员和技术专家,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相应能力的认证人员和技术专家实施认证。本案中,技术专家实际并未到现场审核,首末次现场签到表上的签字系伪造,造成认证人员能力不能符合认证要求。
此外,该电机厂近两年来一直在生产和销售CCC目录内且在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内的7个型号电机,但实际上该厂并未取得CCC认证,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认证机构并未对证书覆盖的全部产品和全部型号是否符合CCC认证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核,而是篡改补充了与CCC相关的审核记录,且以“特殊项目例外放行审批表”的形式排除和减少了此项法定程序,故上述认证机构存在减少认证程序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认证机构在调查期间暂停了获证企业的认证资格和证书,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常州局最终对该认证机构给予了罚款及没收认证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电机厂因生产销售未经CCC认证的电机被另案处理。
【案例启示】
认证人员的能力由个人素质、相关经历(教育、工作、认证等)和知识技能(通用、专业)所组成,其能力直接关系认证的质量,认证机构要主动采取措施,有效规范和监督认证行为,确保按照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规定程序实施认证。
【相关法律法规】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直至撤销其批准证书,并予公布:
(一)聘用未经国家注册(确认)的人员或者使用不符合认证要求和能力的人员从事认证审核、检查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要求,认证人员未到审核现场或者未对认证委托人的纠正措施进行有效验证即出具认证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