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通过立法减少污染物排放,破解污染减排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现实问题,对宁夏加强保护和改善环境将发挥重要作用。
条例主要规定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放许可、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条例明确规定,宁夏将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县(区)政府应按照上一级政府制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分解落实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年度计划、控制措施,并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不得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同时规定,宁夏实行重点污染物总量预算管理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通过市场方式配置环境资源。
条例规定,宁夏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许可制度,排污许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明确规定哪些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通过交易方式取得排污权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期限与排污权转让方的剩余使用期限相同。
条例突出了在污染减排中政府的主导作用和排污企业的责任主体地位,明确了排污单位减排责任和防止污染措施,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