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矿泉水注册登记是《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中提出的明确要求。据此,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公告,决定取消该部下发的相关通知,取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注册登记。
2003年,国土资源部曾发布《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做好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国土资环函[2003]66号)。通知提出,凡在我国领域及管辖的海域内赋存的矿泉水,在开发利用之前,均应依照通知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国土资源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工作,并颁发注册登记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工作,并颁发注册登记证。
针对国务院作出取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注册登记”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宣布废止《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27号)和《关于做好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国土资环函[2003]66号);同时取消“国家天然矿泉水技术评审组”及其鉴定工作,停止使用“国家天然矿泉水技术评审组”专用章。
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矿产资源法》及有关规定,依据本省实际,切实加强矿泉水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开发利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