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在某一时段内集中采样
此次专项监督检查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实施,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承担“瘦肉精”阳性确证检测等技术工作。
各设区市采样点要涵盖自营、代宰、混合经营等不同经营模式的屠宰企业。每份样品需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三种“瘦肉精”。
山西省提出,所有样品应由驻场兽医负责采集,且采样不少于两人。按照同一批次生猪50头以下至少抽检1头,50头以上按照不少于3%进行抽检。同一批次生猪来自多个养殖场(户)时,抽样样品应涵盖每个场(户),且每个场(户)抽样数量不能少于1头。
山西省提出,有关任务承担单位可自行确定抽检时间,在要求完成时间前完成全部样品抽检工作。但应在年度内均匀采样,不得在某一时段内集中采样、集中或分期分批检测。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得在同一采样点重复采样。快速检测为阳性的样品,应24小时内向属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对查出疑似阳性样品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查出问题24小时内书面告知
山西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应在出具确证检测报告后2小时内告知送样单位,并报省畜牧兽医局。送样单位应在收到确证阳性结果后24小时内书面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告知被抽样单位。要组织开展溯源调查,并将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被抽检屠宰企业和个人对确证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检。接受异议申诉的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经认定有异议的,应指定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将作为依法处置的最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