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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违法检测能不能管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08-21  浏览次数:1097
核心提示:作者:李岩鹏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前段时间公布了本市PM2.5源解析数据,机动车尾气排放对本地污染源的贡献率高达31.1%,排在燃煤
 作者: 李岩鹏

  北京环境保护局前段时间公布了本市PM2.5源解析数据,机动车尾气排放对本地污染源的贡献率高达31.1%,排在燃煤、工业生产等污染源之首。目前,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550万辆大关,并呈现持续上升态势。随着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机动车尾气排放对北京市空气质量的影响将会越来越大。 

  机动车检测机构检测车辆尾气排放合格与否的唯一机构,也是控制尾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的有效途径,承载着极其重要的职责。鉴于当前环境治理的严峻形势,机动车检测机构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备受政府和媒体的关注。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检测机构未取得委托擅自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承担检测的资格。但是,在此重典之下,违规检测行为仍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5点: 

  一是守法成本高,检测设备带病工作。一套检测设备的市场价格高达几十万元,如果再算上场房、地面、配套设施等建设费用,确实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此外,多数检测机构建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检测设备使用周期长,缺乏必要的维修,技术性能日益下降,精准度达不到规范要求,数据误差值较大。一些检测机构为节约成本,在原有基础上对老旧检测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但系统不匹配,故障频出。经营者常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不被监管部门发现,设备就可以无限期使用,实现利益最大化。这些都是影响检测数据准确性的关键因素。 

  二是招聘门槛低,检测人员能力差。检测机构的聘用制度一般分3类,即定向录取的技校人员、在岗在编的正式员工以及因场房占地而破格招收的当地农户。这些人员普遍文化水平偏低,且上岗前未进行过系统培训,缺乏岗位基本常识,业务水平低,操作技能差,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责任义务,违规现象频频出现。相当一部分技术负责人由于经验不足或岗位设置不合理,造成专业不对口,工作岗位流于形式,导致检验队伍懒散。 

  三是汽修取缔难,检测模式尚不完善。北京市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I/M制度(即检查/维修制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验车修理一条龙。但实际上,由于受到多方面桎梏,北京市只实行了检查模式,却没有维护。这种现状导致在实际检测中,车辆一旦被判定为尾气排放不合格,车主只能拿着一纸报告单去场外修理。然而,一些车主为了节省时间和减少麻烦,选择违规租赁三元净化装置的小汽修,只要支付一定的手工费,车辆在短时间内就能够达到检测合格的目的。目前,检测机构对车辆违规租赁三元净化装置并没有明令禁止,况且又无法证明此设备使用的唯一性。 

  四是技术发展慢,日常执法缺少手段。OBD系统(即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能够随时监控发动机运行状况和尾气后处理工作状态,一旦发现有可能引起排放超标的情况,会马上发出警报。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机动车检测机构对OBD的查验有一套严格、完整的程序。此外,《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OBD的使用有严格规定:“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未对机动车进行维修,车辆行驶超过二百公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三百元罚款。”如何界定二百公里?这成为摆在执法人员日常检查中的难题。目前,我国机动车使用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是OBD-Ⅱ,虽然对监测汽车尾气排放十分有效,但不具备位置定位和上传功能,无法对超出时限的违规者进行处罚。同时,检测机构也无权对OBD出现故障的车辆采取强制措施,因此,驾驶员接受不接受故障灯警告全凭自觉。 

  五是监管职责重,主管部门沟通不畅。机动车检测机构主管单位由车辆管理所、质量监督局、环保局3个职能部门组成,表面上看各司其职,但实际上却有所重叠。如场区秩序、外观查验、车辆唯一性确定、检查设备标定等内容,3个部门均有涉及,且执行标准不一致,在执法检查中,往往会出现九龙治水水难治的尴尬局面。 

  针对上述原因,笔者以为,应从以下方面来消除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管之殇: 

  第一,疏堵结合,促进检测设备淘汰更新。监管部门应加大巡查力度,摸清每台检测设备的运行状况,采取超常规执法模式,根据检测机构运营时间,结合重点时段,对检测设备进行全面体检,对达不到要求的检测机构,依法严肃处理。对于一些地理位置偏远、在无利或微利状态下运营的检测机构,国家可以适当在财政上给予一定的补助,将每年的环保专项资金科学分配给检测机构,用于设备的维护更新。对享受此项政策仍达不到技术要求的检测机构,给予高额罚款并终身取消其检测资格。此外,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检测设备的报废标准,通过制度强制设备的淘汰更新。 

  第二,内外兼治,全面提升检测人员素质。从内部管理方面,检测机构在招收人员时要提高准入门槛。同时,建立科学、长效的监督评价机制,对检测人员的自身行为进行约束。从外部管理方面,监管部门应加大对检测人员的考核力度,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取消其检测资格。 

  第三,创新模式,取缔三元违规租赁乱象。检测机构是受政府委托、唯一有资质对车辆提供检测服务的行业,最清楚车辆问题所在。一味强调检测和维修分离,不但不能有效确保车辆检测真实性,反而给大量违规租赁三元的小汽修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以美国加州为例,其机动车检测机构分为两类,一种是分散型,一种是集中型。对尾气排放状况良好的机动车检测不指定区域,对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强制到指定检测区域进行检测并维修,也就是采取I/M模式,此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能够确保车辆检测质量。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美国经验,建议将我国小汽修行业经营合法化,把零散店铺进行整合升级,划定维修区域,将车间与监管部门联网,实现在线监管,确保车辆维修质量。在各检测机构增设维修项目,由物价部门统一定价。从源头保证一车一包(三元净化装置),如车辆出厂时,将三元净化装置进行逐一编码、备案,车辆进行检测时,检测人员只需对照编码,便能掌握三元使用情况。即使需要更换三元,也应到指定场所重新备案,检测人员若无法查看到有效编码,则不予以检测。 

  第四,科学执法,转变理念促进效率提升。要充分将超前的执法理念与科技手段相结合,利用车载通讯系统或无线通信等方式将车辆的发动机号、故障代码及行驶里程等信息自动上传给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车辆排放问题的等级对其发出指令,告知车主限期整改的时限,也是对违规者进行处罚的有力依据。 

  当前,我国的电子化技术已经非常成熟,缺少的不是技术而是环保先行的理念。在借鉴他国监管工作的经验时,更要摸索出适合我国的监管方式。只有将科技与理念无缝对接,才能提高执法效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五,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建联动机制。当前,虽然车辆管理所、质监局、环保局3个部门在对检测机构的监管上都加大了执法检查力度,但是各部门单枪匹马使得效果微乎其微。因此,3个部门要加强横向沟通,共建联动机制,实现常态化、动态化监管。要充分利用现有行政资源,统筹划分监管范围,对出现交叉或重叠的职责统一协调,科学实施,做到监管全覆盖、无盲区。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

 
  来源:中国环境报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8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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