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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涉及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08-20  浏览次数:730
核心提示:  本报讯 (实习记者乔 楠)8月15日,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正式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
     本报讯 (实习记者乔 楠)8月15日,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正式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多项涉及民生的法规条款进行了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对民众关心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回应,其中,有关电信资费问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修改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删去第19条第2款“网间互联协议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原第23条“电信资费标准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同时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电信业的发展和电信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修改为:“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统筹考虑生产经营成本、电信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电信业务资费标准。”还删除了“电信资费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相关条款,明确“国家依法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资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规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决定》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2条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修改涉及通用航空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土地管理、人民币管理、出版管理、安全生产等21部行政法规。

 
  来源:中国质量报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8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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