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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资质范围认证违法且无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08-18  浏览次数:767
核心提示:  【案情简介】   日前,浙江台州检验检疫局在对辖区某公司开展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性检查时,发现该获证公司持有编号为TW101551
          【案情简介】

  日前,浙江台州检验检疫局在对辖区某公司开展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性检查时,发现该获证公司持有编号为TW101551.10的ISO9001:2008证书,该证书上显示的发证机构是International Certifications Ltd.,显示的地址是新西兰。而查阅审核报告、询问获证企业、调查审核通知书,证明实际的审核实施机构是我国国内一家认证机构。经查阅国家认监委关于分包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公司名单,该国内认证机构未取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并不具备分包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台州局对该认证机构处以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

  【案件分析】

  认证活动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的活动。国家对认证资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认证机构只能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认证活动,超出国家认监委批准范围从事的认证活动,只能是走过场,背离了认证制度的宗旨和目的,破坏了认证活动秩序,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台州局在调查中发现,拥有境外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是企业为开拓高端市场、赢得客户的一个途径。而本案中的认证机构打着分包境外认证业务的幌子,骗取企业与其签订了认证合同,在仅开展了形式上的认证活动后,又制作了虚假的认证证书交由企业。案件中的认证机构不仅欺骗了认证对象,而且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认证管理秩序。

  【案例启示】

  认证机构要加强自律,在国家认监委核准的范围内规范认证行为。相关企业在签订认证合同时,也应对认证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选择有资质、认证质量有保障的认证机构,必要时可以查阅国家认监委网站或咨询检验检疫部门。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8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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