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近日发布公告,修订更新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据了解,新规则强化认证机构主体责任,减轻诚信守法企业负担,激发强制性产品认证各相关方的活力,实现提高认证有效性,促进认证机构良性发展。新规则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新规则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目录内类别相同、风险相近产品进行整合归类。同时对认证单元划分、变更程序等“焦点”环节作出了系列调整,进一步简化认证程序、缩短认证时间、降低认证费用。在认证单元方面,根据不同产品特点对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作出了适度放宽。据估算,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数量将减少10%~20%。在认证变更程序方面,明确提出了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的关联使用要求,对隶属于同一生产者的多个生产企业在针对相同产品、相同内容变更时,仅需提供一次变更委托,减少生产企业在实施认证变更时不必要的重复申请;建立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的备案机制,对那些不需提供样品进行试验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时,生产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认证机构备案后即可生效。
新规则仅从原则上规定了基本认证模式以及认证依据、单元划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收费等基本要求,认证机构可根据具体产品的特点,结合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和实际管理水平,制订具体的认证实施细则,对其开展强制性认证活动作出更为细化的方案和要求。此举确保了权责一致、责任明确,凸显了认证机构的主体责任地位,给予认证机构更多自主权,激发认证机构自身活力。
新规则明确要求认证机构应收集获证产品和企业质量信息,据此对生产企业进行评价分类,在认证实施环节对不同类别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化管理,以达到“扶优限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