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6日发布的《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召回分为紧急召回和一般召回。对于一般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7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并同时立即实施召回。
意见稿还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生产经营问题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并及时予以公布。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厉曙光认为,意见稿体现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高压态势,符合社会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办法出台后,监管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召回制度的实施”。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但近年来,地沟油、镉大米等食品安全问题多发,不断碰触消费者的脆弱神经。严格监管,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呼声持续高涨。这一关于食品召回的管理办法草案也受到广泛关注。
网友“不锈钢抛光机”在微博平台评价这一办法称:“及时召回这个(措施)是第一时间要做的。”很多网友则提出,办法很好,关键在于“好好执行”。
有受访专家也表示,食品召回与家电、汽车等产品召回相比有难度,一是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很少登记联系方式,二是很多老年消费者并不常上网,难以及时发现召回信息。因此,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就应加强监管,把食品安全风险降至最低,同时召回还需要监管部门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尽快完成。
近年来,中国在市场监管方面力度不断加强,法制不断完善。2007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通过《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11年质检总局又就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集民意。
食品安全法实施5年后,今年开始修改,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6月份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然而,“福喜过期肉”等事件的发生则警示,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机制仍然需要增强威慑力。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让生产经营者不敢犯、不想犯,也不能犯。”厉曙光说,处罚必须让违法者倾家荡产,法律才能达到震慑作用。他期待食品安全法修改后更加严厉,监管部门执法更坚决,这样才能与召回办法等一起构成严密的食品安全防护网,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利益。
据介绍,严处重责违法违规行为,是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之一。根据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在财产处罚方面,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现行法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
专家认为,作为全球性难题,食品安全很难实现“零风险”,但应该对此类事件“零容忍”。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等监管办法的出台、食品安全法修订,有望成为中国“重典治乱”、强化食品安全的新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