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通过电视购物网站购买了一袋声称为“有机食品”的新疆灰枣,但网站无法提供有机食品认证书;夏小姐在同一购物网站订购了一套葡萄籽油产品,使用后没有出现宣传中的神奇效果。
两人均认为购物网站涉嫌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杨浦法院根据《新消法》的规定,判决购物网站按“退一赔三”的标准退赔货款。
【案件回放】
2012年12月,王先生购买了某电视购物网站正在销售的某款新疆灰枣,对方声称该枣为“天然的绿色有机食品”。王先生食用后发现其口感与一般红枣无异。王先生对其是否为货真价实的“有机食品”提出了异议,网站则坚称产品经过有机食品认证,却借口涉及商业秘密始终未提供认证书。
2013年1月,夏小姐在同一电视购物网站上花340元买了一款葡萄籽油产品。据宣传,该葡萄籽油有“预防皱纹和下垂、降低胆固醇堆积”等多种功效。此后,夏小姐涂抹、服用双管齐下,但直到产品用完都没有出现“美容、预防皱纹”等效果。
购物网站经举报被工商部门认定为虚假宣传,王先生与夏小姐诉请赔偿。法院审理认定,购物网站夸大宣传,隐瞒产品真实情况,因而被判分别退还两人货款,并各赔偿500元、1020元。
【以案说法】
问:面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对消费者作出保护?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除了退还产品价款外,还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新消法》更是将原来的“退一赔一”升级到“退一赔三”: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