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新版规则根据不同产品特点对认证单元划分原则做出了适度放宽。通过估算,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数量将减少10%到20%。
同时,新版规则仅从原则上规定了基本认证模式以及认证依据、单元划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收费等基本要求,认证机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通用规则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产品的特点,结合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和实际管理水平,制订具体的认证实施细则,对其开展强制性认证活动做出更为细化的方案和要求。
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确保了权责一致、责任明确,凸显了认证机构的主体责任地位。同时,给予认证机构更多自主权,激发认证机构自身活力。
此外,新版规则要求那些“管理规范、诚信守法、质量稳定”的生产企业和产品,仅需按照基本认证模式实施认证,缩减了认证时间和费用;对其他等级的生产企业和产品,按照风险评估原则,逐级增加认证模式涉及的各相关要素,不断强化监督要求,确保认证效果。
新版规则还明确,认证机构制定利用企业自有检测资源的相关程序,在型式试验/监督抽样检测环节,要承认相关检测人员按标准要求利用企业自有检测资源实施的检测结果,降低生产企业检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