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是修订后《规范》的一条术语,是“用于进行城镇内涝防治系统设计的暴雨重现期,使地面、道路等地区的积水深度不超过一定标准”。重现期作为一条术语,在2006版《规范》就有,2011和2014年两次修订都沿用的,是“在一定长的统计期间内,等于或大于某暴雨强度的降雨出现一次的平均间隔时间”。《规范》明确规定,特大城市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为50年到100年,大城市为30年到50年,中等城市和中小城市为20年到30年。这意味着特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内涝防治设施至少应能抵御50年到100年、30年到50年以及20年到30年一遇的暴雨。和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相比,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影响更大,再有暴雨来袭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时,所在城市或城市有关部门的领导原来脱口而出的“30年一遇”、“50年一遇”、“百年一遇”都要慎用了,尽管30年也好,50年也罢,甚至100年也是有气象记录的,但标准的要求是要抵御得住。
而抵御得住也是有标准的,就是《规范》中地面积水设计标准中提出的两项要求,一是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底层不进水,二是道路中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15厘米。标准要求经济条件较好,且人口密集、内涝易发的城市,宜采用标准的上限;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分期达到标准;当地面积水超过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底层,道路中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超过15厘米时,应采取渗透、调蓄、设置雨洪行泄通道和内核整治等措施;对超过内涝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
如果说,在《规范》修订之前,“30年一遇”、“50年一遇”、“百年一遇”来自气象记录,那么“一年一遇”则来自2011年版的《规范》。2011版《规范》规定重现期应采用1~3年,重要干道、主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应采用3~5年,并应与道路设计协调。经济较好或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宜采用规定的上限,特别重要地区可采用10年或以上。2014版《规范》又进行了较大改变,规定特大城市中心区为3~5年,非中心区为2~3年,中心城区重要地区为5~10年;大城市中心区为2~5年,非中心区为2~3年,中心城区重要地区为5~10年;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中心区为2~3年,非中心区为2~3年,中心城区重要地区为3~5年。
如此看来,“一年一遇”似乎也应该慎用,因为新标准即使对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中心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的最低要求也是“两年一遇”。但是,“一年一遇”也未必不能作为降雨或暴雨灾害的理由,因为新《规范》实施之前执行的都是老《规范》,新《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区和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实际上,在《规范》已经实施的2月10日以后,已有多位地方领导说过“一年一遇”。虽然“一年一遇”曾经是国家标准的最低要求,但像深圳这样的城市执行的竟然是国家标准的下限,应该不是一件说得出口的事。
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在以往的大雨或暴雨中造成的灾害触目惊心。《规范》明确规定,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的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特大城市为30~50年,大城市为20~30年,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中心区为10~20年,这无疑是城市基础设施升级改造的重点。而城市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已于2013年9月由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全面部署,其中就包括加强城市排水防涝防洪设施建设,解决城市积水内涝问题在内的重点任务。今年是落实国务院这项部署的开局之年,如果认真落实,《规范》将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升级改造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