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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规范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07-14  浏览次数:827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

关于印发《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4]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7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有关精神,为了规范物联网发展和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制定了《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5月30日

附件:

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促进我国物联网和稀土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有关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物联网和稀土产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管理,确保补助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财政部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和完善补助资金项目库和专家评审制度,提出补助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五条 补助资金支持物联网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支持物联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以及重点产品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等。

(二)应用示范。支持以物联网应用的试点示范和物联网产业基地建设等为主要内容的应用示范。

(三)标准研究与制订。支持标准体系研究、关键技术标准制定、编码标准制定和若干应用标准制定,以及标准验证、测试和仿真等标准研究与制订项目。

(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以推动物联网共性技术验证测试、知识产权保护、产学研合作、信息服务等为目的的物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五)国家级物联网创新示范区建设。支持示范区内物联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化和应用等。

第六条 补助资金支持稀土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稀土资源开采监管。支持有关地方政府为保护稀土资源,整治开采秩序实施的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包括监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电子监控系统建设项目等。

(二)稀土采选、冶炼环保技术改造。支持现有企业对稀土采选、冶炼生产系统和环保系统进行清洁生产改造,达到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三)稀土共性关键技术与标准研发。支持开展绿色、高效稀土采选共性关键技术与标准研发,建立采选生产技术规范与标准。支持开展低能耗、低排放、高效清洁的冶炼关键技术研发。支持铽、镝等稀缺元素减量化应用技术和镧、铈、钇等高丰度元素应用技术研发。支持废旧稀土材料及应用器件中稀土二次资源高效清洁回收技术研发。

(四)稀土高端应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相关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高性能稀土磁性材料、发光材料、储氢材料、催化材料、抛光材料、先进陶瓷材料、人工晶体材料、稀土助剂等稀土功能材料与器件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支持高稳定性、高一致性稀土材料制备技术及专用装备的研发。

(五)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稀土企业建立高端稀土材料及器件研究开发中试基地,建立完善的稀土材料综合性能测试、应用技术评价及标准体系。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补助资金支持物联网发展采用项目补助和定额补助方式。

(一)对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应用示范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订、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取项目补助方式。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二)对国家级物联网创新示范区建设,采取定额补助方式。年度支持资金额度由财政部商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并切块分配示范区所在省(区、市),资金使用管理由地方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补助资金支持稀土产业采用以奖代补和无偿资助方式。

(一)对已整体完成稀土开采监管系统建设的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项目实际投资额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设备购置的实际投入,但不包括车辆购置费用和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二)对已通过国家环保核查的稀土采选、冶炼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稀土企业准入公告核定的企业产能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矿山采选1000元/吨(按稀土氧化物REO计)、冶炼分离1500元/吨(按稀土氧化物REO计)、金属冶炼500元/吨。

(三)对稀土共性关键技术与标准研发及高端应用技术研发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的40%。研发项目费用支出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的规定执行。单个项目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对稀土高端应用技术产业化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预算年度上一年企业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五)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预算年度上一年企业投资额的40%。

(六)除监管系统建设和环保改造奖励资金外,其余项目资金可分年度申请。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73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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