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服中心  |  网站导航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资讯 » 食品安全 » 正文

食安法拟增法条: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担连带责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06-25  浏览次数:687
核心提示: 现行食品安全法实施至今仅5年时间,但诸如网购、海淘、保健食品等领域却已显现盲区。如今启动首次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现行食品安全法实施至今仅5年时间,但诸如网购、海淘、保健食品等领域却已显现“盲区”。如今启动首次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新增法条覆盖网购、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等领域,其中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如未尽审查责任或被勒令停业吊销许可。此外,草案还规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焦点 

  网购食品 第三方平台可先行赔付 

  草案新增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赔偿后,第三方平台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依照本法律规定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回应 

  淘宝天猫:将督促商家退换货 

  淘宝和天猫表示,商家须实名认证才能拿到开店钥匙,经营食品类的商家在提交企业营业、法人、店铺负责人等基础信息后,根据其申请店铺类型不同还需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并通过材料审核。入驻后会根据店铺经营范围及状况定期比对,抽查和审核。一旦消费者发现食品问题,淘宝和天猫将及时督促商家进行退换货,并采取先行赔付措施。此外,根据商品问题和程度,也会依照国家法定条例协调监督商家进行赔偿或补偿。(记者祝剑禾) 

  微信:建议到正规渠道买食品 

  由于社交网络的兴起,个人用户在微信朋友圈做食品买卖的情况也开始出现。对微信用户通过个人账户在朋友圈卖食品、药品的行为如何监管?微信运营团队昨天回应记者称:“朋友圈是私密的社交圈,我们反对朋友圈里的过度营销,如果发现此类情况,欢迎大家向我们举报。食品、药品关系着用户的身体健康,建议用户去正规、合法的渠道购买。” 

  微信团队此前也过声明,不鼓励利用个人微信号进行营销,有此需求的用户可通过公众号进行。目前,微信对服务号开放微信支付的申请,并对相关商家予以审核。(记者廖丰) 

  婴幼儿配方食品 违法最高拟罚货值30倍 

  草案明确,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生产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除此之外,企业要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此外,草案明确,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草案还明确了罚则,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而对于此类产品的经营者,以及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行为,草案也明确,将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食品及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同时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将被吊销许可证。 

  专家指出,国内市场中“洋奶粉”的质量参差不齐,在贴牌生产过程中,企业难以实现对产品的全过程监管,带来质量安全风险,草案作出上述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保健食品 纳入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对于处于监管“空白”的保健食品,草案做出补充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下称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草案明确,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并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同时,规定生产保健食品使用的原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可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但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的物质目录(以下称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的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此外,要求使用新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保障措施 

  食品召回制度明确召回情形 

  草案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者应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药监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实施现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安全责任保险分散企业风险 

  我国现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0多万家,绝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此外,还有难计其数的食品门店、小摊贩。因食品行业链条比较长,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加工能力较薄弱,其上游种植、养殖环节及下游的物流运输、市场环节都存在安全风险。 

  对此,草案明确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即使再严格把控,食品厂商的经营风险和经营事故也难以绝对避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认为,这一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经验的规定,是政府实现监管工具多元化的尝试,这种保险制度既能为食品厂商增加一道安全阀,分散食品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能让消费者在发生事故时得到应有赔偿。

 
  来源:京华时报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7013.html

声明:

1、本网转载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凡来源注明“世科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世科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个工作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享到:
5.31K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