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日举行的中国工程院第12次院士大会上,与会院士投票通过了关于《中国工程院章程》的修订案。新通过的章程,在院士候选人的遴选办法、院士劝退问题上有了新的规定。
章程第八条在修订后表述为:院士候选人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提名:1.本院院士直接提名候选人;2.中国工程院委托有关学术团体,按规定程序推荐并经遴选,提名候选人。与原来相比,一是删除了“每位院士提名候选人数不得超过两名”的规定,二是取消了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总政治部的遴选途径。工程院主席团认为,这样做是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精神,坚持和突出院士增选的学术导向,减少选举中不必要的行政干扰。
在章程的第九条里增加了新内容,以往在增选院士时,各学部选完后经主席团审议并确定即可,现在增加了一个环节,即还要提交给全院全体应投票院士进行投票终选。只有过半数的候选人才能当选。工程院主席团认为,增加全体院士终选投票,有利于更充分地行使院士民主权利,有利于提高当选院士的认可度,也有利于加强对交叉学科候选人的把关。并且全体院士终选投票也是世界各国工程院和科学院的通行做法。
章程的第十一条,增加了“院士的个人行为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院士群体和工程院声誉,应劝其放弃院士称号”的规定,同时删除章程中关于劝退和撤销院士称号相关程序的具体表述。主席团强调,劝退和撤销院士称号的具体程序,将在深入研究之后,在相关规定中加以细化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