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强制立法能够正式出台,食品安全责任险将成为中国责任险市场中发展空间最为广阔的险种之一。”通用再保险亚太区非寿险合约业务区域总经理斐爱途在6月6日主题为“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与风险管理”的通用再保险中国责任险研讨会上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问题事关民生,然而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却引发百姓对“舌尖上”安全的忧虑。
我国从2009年开始实施《食品安全法》,随着市场的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监管要求的不断提高,该项法律的修订也被提上日程。
2013年10月,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新增加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业内人士表示,几易其稿后,今年5月15日,《食品安全法》最终修订草案已经正式通过国务院的审批,预计新的《食品安全法》很可能年内就会正式推出。
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歆表示,此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强调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同时加大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中第65条对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内容之一。
通用再保险亚太区合约部门责任险承保人王民认为,从美国、欧盟、日本、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经验来看,全面具体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权责相对集中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鼓励公众参与、加大惩处力度等都必不可少。而从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发展经验来看,尽管并不是所有国家都采取了强制投保的方式,但相应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保障尤为重要。
一旦食品安全责任险强制规定出台,将对我国非寿险行业产生深远影响。斐爱途表示,在过往的十多年里,中国保险市场经历了不可思议的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非寿险保费由2000年的90亿美元增长至2013年的1000亿美元。责任险是中国非寿险市场中发展最快的险种,类似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的出现,为重塑中国责任险市场提供了机遇。
王民认为,除了立法支持外,强制食品安全责任险需要一定的市场前提,包括充足可靠的历史经营数据、充足的承保能力和充分赔偿限额的足够供给、一定数量的承保主体、足够的再保支持及对风险责任的统一规定等。他认为,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如立法强制,应采取坚持政府主导与商业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差异化的浮动费率,分地区阶段试点,并逐步展开。
业内人士表示,从国际经验来看,与保障食品安全相关的另一个险种——产品召回保险也应该被关注。
产品召回保险承担由于被保险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或可能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召回费用”。通用再保险亚洲责任险临分业务区域总经理陈彦斌指出,在国外产品召回保险是责任险中比较常见的险种,一般汽车、食品、化妆品等行业企业购买较多。而在国内,这个市场几乎是空白。
“一方面是国内企业对此几乎没有认识,另一方面购买产品召回保险需要产品具有可追溯性,并有完整可行的召回计划,但目前国内企业具备的很少。”陈彦斌说。
RQA中国区技术总监李峻煜表示,为保障食品安全问题,企业建立产品的可追溯系统十分必要,系统方案越详细,召回的成本越低。但目前国内食品生产企业少有可追溯系统,即便有,照搬国外的较多,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
陈彦斌表示,目前国内险企中提供产品召回保险产品的也很少,这一方面是由于外部操作条件尚未完备,另一方面;险企在保障范围、费率厘定、风险管控等产品设计方面也有待进一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