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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公布CEPA补充协议十有关检测和认证措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06-06  浏览次数:961
核心提示:  据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公报,特区政府5日公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CEPA补充协议十》)中有关
     据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公报,特区政府5日公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CEPA补充协议十》)中有关检测认证的措施的实施详情。

  《CEPA补充协议十》在广东省试点将香港检测机构获准承担以认证为目的的检测服务范围,由食品类别放宽至其他自愿性产品认证领域。

  有意为相关认证提供检测服务的香港检测机构,须就相关检测项目取得香港认可处的认可。检测机构亦须符合个别自愿性认证计划的相关要求。获认可的检测机构可与内地的认证机构合作提供服务。

  在参与内地检测和认证活动方面,《CEPA补充协议十》亦明确给予香港服务提供商在内地设立的相关机构同等待遇。具体而言,香港服务提供商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合资机构,在内地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指定工作中,可享有和内地机构同等的待遇。这些机构可以参与涉及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授权的自愿性认证中的相关认证检测活动。

  特区政府发言人说:“CEPA为港商逐步打开了内地市场,香港检测和认证业将继续受惠于内地市场的进一步开放。随着《CEPA补充协议十》的实施,我们期待‘香港检测‧香港认证’的品牌可进一步为内地所熟悉。”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6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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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香港;检测;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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