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时,《毛皮产品标签法》及《毛皮规例》规定,生产商、经销商及零售商必须在全部或局部以毛皮制造的产品附加标签。标签必须披露:(1) 毛皮产品名称指引提供的动物名称;(2) 有否使用旧、经过漂染或人工着色的毛皮;(3) 服装有否使用爪、尾、腹、两脇、侧腹等部分的毛皮或毛皮废料;(4) 服装生产商或其他负责人的名称或注册识别号码;(5) 毛皮的原产地。此外,生产商必须在标签加上产品编号或标记,作识别用途。《毛皮规例》并规定生产商提供保证,证明产品不涉及标示不当、虚假宣传或虚假发票等问题。个别保证针对个别毛皮产品,持续保证则适用于保证人处理的任何毛皮产品或毛皮,而且永久有效。
上述条文有些已被修订,例如在标签方面,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规例现在更具弹性,要点包括:
•毋须披露毛皮来自两脇或侧腹。
•具体的标签尺寸规定不再适用,改为要求标签显眼及持久,在配送、销售或转售过程中一直附随产品,直至售出及运抵最终消费者手上。
•要求标签字体清晰易读,代替具体的标签字体大小规定。
•取消在标签正面显示资料的限制,允许在标签任何一面显示真确的资料。
•删除一项关于联邦贸易委员会披露命令的条文。
•允许成双或成套销售的产品采用单一标签,不论该等产品在销售点是否相连发售,代替成双或成套产品在销售及运送过程中必须牢固相连的规定。
•取消须为毛皮编配产品号码或标记,并于发票及标签上显示的规定。
此外,根据修订后的《毛皮规例》,毛皮产品名称指引仍保留“Asiatic raccoon”(亚洲浣熊)一名,用以标示源自貉(nyctereutes procyonoides)品种的毛皮产品。
详情参见: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E7%BE%8E%E5%9B%BD%E5%95%86%E6%83%85%E5%BF%AB%E8%AE%AF/%E7%BE%8E%E5%9B%BD%E8%81%94%E9%82%A6%E8%B4%B8%E6%98%93%E5%A7%94%E5%91%98%E4%BC%9A%E4%BF%AE%E8%AE%A2%E6%AF%9B%E7%9A%AE%E4%BA%A7%E5%93%81%E6%A0%87%E7%AD%BE%E8%A7%84%E5%AE%9A/baus/sc/1/1X000000/1X09XTK1.htm#sthash.qYIQYyoA.dpu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