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实施意见明确,要以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淮河、巢湖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2013年底前,依法取缔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2015年底前,依法取缔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
同时,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至少开展1次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县级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3年开展1次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实行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水源水质状况,接受公众监督。
关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该实施意见给予重点规划,优先落实防治措施。
该实施办法明确,各地要推动信息公开,建立水环境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实现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水质、流域水质、重点污染源、污染事故等有关信息的共享,及时发布信息,确保公众对流域与区域水环境质量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