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服中心  |  网站导航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标准法规 » 国内动态 » 正文

新消法实施信息保护加强 短信营销降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04-18  浏览次数:776
核心提示: 曾经热闹非凡的短信营销,如今大大降温了。诸多社会商家原先挥洒自如的短信营销,眼下也畏首畏尾了。部分商家干脆放弃了短信营销
      曾经热闹非凡的短信营销,如今大大降温了。诸多社会商家原先挥洒自如的短信营销,眼下也畏首畏尾了。部分商家干脆放弃了短信营销,另寻营销之途。

“新消法”增加保护个人信息规定,致使短信营销降温(图)

  之所以出现这类情形,主要是因为“新消法”的出台,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重点保护已让商家 “如履薄冰”、“心惊胆战”。譬如新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新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应承担的责任,有违法所得的要处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严规戒律,让近年被许多人诟病为“骚扰短信”或“欺诈短信”的短信营销,让曾反复靠强调行业自律却收效不大的短信营销,一时间得到有效控制。在新消法面前,提供短信发送平台的运营商也和实施短信营销的商家一样受到相关制约。值得思索的是:群发短信业务是否还要大张旗鼓地推广,对使用短信群发业务的商家如何约束?

  应该说,群发短信业务曾是一个耀眼的明星业务,受到众多企事业单位欢迎,诸多政府机构也热衷于使用。然而,一些利欲熏心的商家借助群发短信来达到某种目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这本身不是群发短信业务之过。但是那些信息接收者都有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和意识,在维权过程中铺设信息通道的运营商往往成为第一个责任追究者。因此运营商决不可事不关己,疏忽大意,在受理类似业务时应关注商家的诚信度和商誉度,严格审核,收窄发放通道;对于正在使用群发业务的商家,要通过监控平台,密切重视群发内容,控制每小时和每天的发送条数,一旦用户投诉,核实为短信骚扰的,应按有关要求,立即关闭短信发送端口。

  当然,群发短信对单位内部的信息化管理依然有积极作用,不可因噎废食。由此,运营商应参与多环节、多部门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创新,以需求为导航,为社会商家搭建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载体既是商机也是责任。

  部分商家放弃短信营销的现象,还在提醒运营商原有的经营思路该“转移”了。社会商家的营销方式正待“新陈代谢”,因为遍地撒网式的短信营销不太灵光了。随着新型信息服务持续增多,改变商家消费习惯,引导他们利用移动平台和海量用户数据改造传统信息应用,向移动网络平台迁移,这是一种发展趋势。运营商要顺应节拍,通过移动电子商务、移动支付、移动社交、移动搜索等新型应用模式,以市场化和差异化驱动,帮助他们培育和激发新的消费需求。

  转移是为了坚守,放弃是为了赢得。攻守有度,进退自如,融合创新,遵法拓市,有效提升社会商家对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应用水平,应该是运营商马不停蹄的追求。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5561.html

声明:

1、本网转载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凡来源注明“世科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世科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个工作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享到:
5.31K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