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3日,许女士购买了某散热器制造公司生产的散热器片,约定由该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双方签订的合同写明,安装时务必在散热器进出水管道上安装阀门,以便安装人员对散热器及系统进行打压测试。后该公司安装人员对散热器片进行了安装。同年12月23日,因散热器片接口处水管脱落,许女士家中跑水,造成许女士及楼下房屋被水浸泡。后楼下的3位业主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许女士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许女士赔偿3人经济损失共计3.1万余元后,双方均未上诉,3份判决生效。
许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因散热器跑水,造成自家及楼下邻居部分家具及电器功能已丧失,散热器制造公司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4.4万余元经济损失。
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未答辩。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散热器制造公司以提供的散热器质量及安装均无问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案件中,许女士与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二审期间,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称散热器跑水的原因系散热器连接下水管的接头脱落,脱落的原因是管件问题。另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安装散热器时需对散热器以及系统进行打压测试,而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认可安装散热器后未进行打压测试。综合该公司陈述及查明的事实,可认定由于管件质量问题以及安装程序的不当导致散热器跑水并造成许女士相关损失,散热器制造公司应当赔偿许女士损失。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