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服中心  |  网站导航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标准法规 » 国际动态 » 正文

2013年3月1日正式实施澳大利亚RCM标志整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2-10-08  浏览次数:726
核心提示:澳大利亚确定将原先预定于2012年7月1号开始实施新的澳大利亚、新西兰RCM标志整合延后至2013年3月1号。新法规生效日后六个月内,当
澳大利亚确定将原先预定于2012年7月1号开始实施新的澳大利亚、新西兰RCM标志整合延后至2013年3月1号。新法规生效日后六个月内,当地代理商须完成相关注册(national register),之后必须每年维持他们的登录状态;而产品标志需在生效日三年内完成变更。在新制订的法规规范下,申请者如已经开始实行RCM整合的法规,则可继续使用。申请者在澳大利亚的当地代理商必须请人负责维护当地代理商的登录,以符合新RCM的法规要求。
 
RCM标志的所有者是联邦政府,电气安全法定管理机构EMC法定管理机构都接受RCM标志作为供方符合声明。RCM虽是一个自愿性标志,但是供方只要在任何一个州被批准使用RCM标志,其他各州的法定管理机构都可以接受,从而实现了一次批准各州通行。如果申请的产品被证明同时符合澳新两国的要求,则两国法定管理机构都可以接受,一次批准,两国通行,避免企业对其产品重复取证,节省时间和费用。
 
 RCM标志依据的标准有AS/NZS 4417.1(通用要求)、AS/NZS 4417.2(电器安全)、AS/NZS 4417.3(电磁兼容)和AS/NZS 4417.4(无线电设备)。供方(具有ABN、ACN、ARBN等机构代码的供应商)需要申请并进行注册后才可使用RCM标志。企业可向澳大利亚标准国际有限公司申请RCM标志。 产品在取得C/A-Tick和安全号码(证书号)以后,即可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RCM标志。
 
供方需要申请并进行注册后才可使用RCM标志。一旦注册后,供方可以在所有满足适用法律和法规要求的产品上使用RCM标志。如果发现使用RCM标志的产品不符合使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供方将按澳大利亚商标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513.html

声明:

1、本网转载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凡来源注明“世科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世科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个工作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关键词: RCM标志 澳大利亚
分享到:
5.31K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