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对儿童鱼肝油类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该类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许可生产品种范围以及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未经批准生产儿童鱼肝油类产品的,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公开召回产品,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查明违法产品的流向,并组织开展市场清查和处理。
二是加强对食品企业生产儿童鱼肝油类产品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获得糖果产品和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检查超范围生产的违法行为,对普通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儿童鱼肝油类产品的,一律立即责令停产停业,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三是加强对市场销售儿童鱼肝油类产品的执法检查。对市场销售儿童鱼肝油类产品开展全面检查,对于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号的儿童鱼肝油类产品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并登记造册,查清问题产品的来源和流向,并进行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