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机产品再加“保护伞”
——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发布
■文/本刊记者 施京京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有机产品成为部分人群的消费热点,而与此同时,由于商业竞争激烈、少数企业缺乏诚信等原因,一些问题也开始凸显。站在琳琅满目的超市货架前,如何确保“有机”标签的真实,成为消费者心中的迷雾。近日,伴随着国家质检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55号令,以下简称新《办法》)的出台,这些迷雾逐渐消散。新《办法》对原总局第67号令进行了修订完善,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对于促进有机产品产业发展、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生态环境有着重要意义。
推行统一制度
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我国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建立于2005年,自2004年11月5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陆续制定发布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原《办法》自发布以来已实施9年,对于建立并规范我国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目前我国有机生产面积已达160万公顷。截至2013年一季度末,我国共有23家认证机构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全国有机产品有效证书达8595张。
我国有机产业近年来的不断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个别企业违规使用农药、抗生素、滥用投入物质,伪造、冒用或者超期、超范围、不按要求使用认证标志,不规范使用有机产品标识标注,获证产品追溯体系不健全;个别认证机构把关不严,认证门槛较低,未严格依据认证规则和程序进行认证,对获证企业缺乏有效的后续监管措施;原《办法》中缺少进口有机产品监管等内容,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监管方式较为原则、不明确,有些影响认证有效性、真实性的活动,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等。对此,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按照国务院领导指示,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国家认监委组织对原《办法》实施情况、效果、存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等方面进行立法后评估,并决定对原《办法》进行修订,设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监管,解决当前有机产品认证领域存在的问题。
据了解,新《办法》由原来的46条增至63条,明确了有机产品认证的基本定义和管理体制,对认证机构管理、有机产品进口、证书和标志等方面予以规范,还规定了具体的监督管理和罚则等。自2011年起,我国陆续修订和完善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并于2012年1月发布《有机产品认证目录》。新《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统一的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确立了我国四位一体的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
加强全程监管
新《办法》明确了行政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加强了全过程监管。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强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有效监管,新《办法》第五章增加了以下内容:1、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中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七项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质监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第四十四条规定,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如果考虑转换期、认证申请至认证证书发放的时间,该类企业生产的产品实际将在6至8年内无法再次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新《办法》还完善罚则,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第六章通过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设定罚则,加强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认证委托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解决了有机产品认证行政执法中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
规范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人生产、加工现场的现场检查是有机产品认证过程中最重要的部分,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测结果也是认证机构作出认证决定的主要依据。新《办法》完善了认证程序,加强了有机产品的源头管理。第十条将有机产品认证程序明确为现场检查、产品检测、环境监(检)测三个必经程序,即对获得认证企业的生产和加工现场检查;对农业生产阶段大气、土壤、水进行监测、检测;对获得认证的产品在风险分析基础上的检测。保证产品从源头上符合有机产品标准的要求。
2012年,国家认监委发布公告,确定了可以进行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共计127种产品,其中绝大部分是供人类食用的食品,另外包括供人类食用的植物类中药、人类使用的服装及其纺织用的原料、动物食用的饲料。为防止出现不适合进行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获得认证,新《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列入目录的产品,认证机构才能接受生产者、加工者的委托,进行有机产品认证。
为防止有机产品中混杂普通产品或者以非有机产品假冒有机产品,新《办法》建立了有机码制度,采取“一品一码”的方式,对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使用进行规范。认证机构在向获证企业发放认证标志或者允许生产企业在产品标签上印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前,必须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号规则,赋予每枚认证标志一个唯一编码。据了解,新《办法》建立了认证证书统一编号制度、认证标志统一编号制度、档案记录制度,对于出现问题的有机认证产品实施溯源。第十二条规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过程记录、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过程记录和环境监(检)测机构的监(检)测过程记录要完整、真实、准确、可追溯,记录保存期为5年。第三十三条规定,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号规则,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唯一编号,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新《办法》还建立了有机产品认证销售证制度,规范市场秩序。第十四条指出:“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销售证是由认证机构颁发的文件,声明特定批次或者交付的货物来自获得有机认证的生产单元,通过它可以对获证组织销售的认证产品进行范围和数量控制。销售证有效保证了产品的可追溯性,对获证组织的产量数量进行有效的控制,防止非有机产品与有机产品混淆。
此外,为打击非法利用有机转换认证冒充有机认证的行为,新《办法》取消了有机转换认证及其标志,从根本上杜绝了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利用有机转换认证冒充有机认证的行为,也有利于消费者统一识别和正确理解有机产品概念。为了防止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而仅含部分有机配料的加工产品,在其产品上标注“有机配料生产”、“有机”等文字冒充有机产品且误导公众以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行为,新《办法》取消了总局67号令中关于含有机配料加工产品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可在其产品标注“有机配料生产”或配料为“有机”字样的规定,有利于消费者统一识别和正确理解有机产品概念。根据监督检查、消费者投诉、媒体反映出现的有机产品认证问题,新《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发布的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等风险预警、监督检查和消费者投诉、媒体反映等情况,及时发布有机产品认证区域、获证产品及其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的认证风险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从而建立了认证风险预警机制,保护消费者权益。
相关链接: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