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加州能源委员会(简称CEC)关于电池充电系统的法规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所有大型的充电系统和消费类小型电池充电系统必须全部符合法规中列明的能效要求,如下表1和表2所示,其中大型和小型充电系统以其输入功率为划分依据,输入功率小于2 kW的为小型电池充电系统,大于2 kW的则为大型电池充电系统
表1 大型充电系统的能效要求(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性能参数
|
符合标准
|
|
充电返回系数CRF
|
100%、80%的放电深度
|
CRF≤1.10
|
40%放电深度
|
CER≤1.15
|
|
功率转换效率
|
≥0.89
|
|
功率因数
|
≥0.9
|
|
维持模式功率(其中Eb为测试电池的电池容量)
|
≤10+0.0012 Eb W
|
|
无电池模式的电池功率
|
≤10 W
|
表2 小型电池充电系统的能效要求(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性能参数
|
符合标准
|
最大24小时充电和维护模式能耗(Wh)
|
Eb≤2.5 Wh时,≤16*N;
|
2.5 Wh≤Eb≤100 Wh时,≤1.2*N+1.6 Eb
|
|
100 Wh≤Eb≤1000 Wh时,≤2*N+1.5Eb
|
|
Eb≥1000 Wh时, ≤36.4*N+1.486 Eb
|
|
维护模式功率和无电池模式功率(W)
|
护模式功率及无电池模式功率之和必须≤1×N+0.0021×Eb W
|
其中Eb为端口中所有电池的容量;N为电池充电器的端口数)
此外,CEC还对电池充电系统提出标识要求。要求一旦产品在加利福尼亚境内销售,制造商需要向CEC进行有关产品能效信息的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