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此前由工商部门负责。2013年11月1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新后,这项工作划归了市食药监局。
该局此次将原工商局《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4个办法、规范,合并修订为一个文件--《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中不再要求食品流通许可管辖与登记注册管辖原则上一致。
"出台这个办法,主要是为了方便申请人。"市食药监局相关处室工作人员说,比如一家食品流通单位的经营地址在通州,但对于申请人来说,到朝阳分局申请更为方便,那么就可以来朝阳分局申请。
修订的主要内容
1.不再要求食品流通许可管辖与登记注册管辖原则上一致。明确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药监所的食品流通许可管辖
2.增加了食用农产品食品流通许可的内容
3.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场所未做变更的经营者,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当提交的经营场所证明作了简化
4.取消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只能由业主本人担任的规定,明确个体工商户可以另外聘请初中以上学历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5.取消食品安全管理员需要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许可申请条件
6.取消申请人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含乳制品经营项目需要提交银行开户名和账号信息的规定
7.明确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延续,丢失食品流通许可正副本的申请人,不再需要先行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补办
8.明确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延续,需要变更名称、负责人、主体类型、经营项目减项的申请人,不再需要先行申请食品流通变更许可
9.明确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仅经营预包装食品的,不论是批发还是零售,必要时才进行现场核查
10.明确食品流通许可准予后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和发放许可证可合并为一个流程进行,不再要求许可部门必需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后再进行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