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年来,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社会关注度较高、涉及范围较广的案件类型。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201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共计13216件,占各类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6%。其中2010年受理4080 件;2011年受理4513件,同比上升9.59%;2012年受理4623件,同比上升2.44%。
由于食品、药品纠纷往往涉及人身损害赔偿,不仅会产生违约责任,而且还会产生侵权责任,案件受到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调整,办案中遇到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较为复杂。由于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同,一些案件的处理存在裁判尺度不统一的情况,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规定》。
《规定》主要明确了九个方面的问题,包括:“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家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虚假食品、药品广告代言人和推销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的承担连带责任;责任主体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首先承担民事责任;“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