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天津市出台《加强对会议(讲座)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行为监管的通知》,要求经营保健食品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并在许可的范围、地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不得超范围或在许可地点和场所以外(展销会除外,下同)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产品的标志、说明书须符合相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与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保持一致,且不得有以下情形: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而声称特定保健功能的产品;经营的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进行虚假宣传;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宣传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未经省级食药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不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或进行广告宣传。
同时,天津市将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会议、讲座、旅游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行为的监管。此外,天津市建立了长效监管机制,加强与工商、公安部门的协调,加大对以会议、讲座、旅游等方式从事违法宣传、销售保健食品行为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