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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面霾伏”背后:防霾产品功效“浮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3-12-10  作者:金慧瑜  浏览次数:832
核心提示:十面霾伏绝对是2013年的热词,而一旦贴上可防霾的标签,产品也会卖到手软。  截至目前,无论是线上商店,还是线下各大商场、药
“十面霾伏”绝对是2013年的热词,而一旦贴上可防霾的标签,产品也会卖到手软。

  截至目前,无论是线上商店,还是线下各大商场、药店和便利店、超市家电卖场,口罩、空气净化器及新风机等产品已被抢购一空,有的渠道甚至要1个月后才能订到类似的产品。

  但是,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杨文芬主任告诉《第一财经日报》,目前我国防护控制,在工业上有分级标准,但并没有针对PM2.5制定的标准。“现在说专门防PM2.5的口罩,都是自己说的,事实上国内并没有针对这类口罩的国家标准。”杨文芬如此表示。

  空气净化器涉嫌夸大宣传

  一家提供室内环境净化服务的企业负责人认为,空气净化器并不能真正净化室内空气。“即使是好的设备,由于受限于净化板芯,所能净化的空气也只在5平方米以内,超过这个范围就起不到效果。”上述企业负责人表示,空气净化器的滤芯过一段时间就需要更换,且不能超过6个月。

  “目前大部分空气净化器的工作原理仍旧是炭吸附,而不是分解,就像海绵一样,一旦吸满了就需要更换,不然会散发有害物质。”该人士表示,室内环境中有各种有害物质,需要针对不同的物质进行各种工序的处理,包含一系列流程,才能将空间中的有害物质真正去除。

  尽管目前国家标准对空气净化器的电气强度、泄漏电流、卫生安全性、洁净空气量、净化效能、噪声等技术要求作出了规定,但对适用面积、能源效率等级等未做强制性规定,而不少企业正是利用了标准中的漏洞,进行了不实宣传。

  空气净化器的适用面积大小,与其对颗粒物的去除能力密切相关,是产品定价的基础指标,也是选购和使用空气净化器的首要参考指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日对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显示,在20批次的样品中,有9款实测值未达到标称适用面积,这其中不乏飞利浦、亚都、大金等知名品牌。其中,苏州亚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一款空气净化器标称值为25平方米,而实测值仅为12平方米;大金空调(上海)有限公司在上海生产的净化器标称值51平方米,实测值仅为38平方米。

  上海佳得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市场及创新经理朱列元对记者表示,不论从效率还是原理上来说,欧美的技术相对更安全可靠,尤其是在针对PM2.5方面。一些日韩品牌,包括学习其技术的国内品牌,在效率上会大打折扣,有夸大宣传的嫌疑,这是技术原因导致的。

  朱列元还提到,日韩和国内品牌主要采用“粗过滤+静电吸附”的模式,这在欧美20年前就禁用了。因为该方法在吸附尘埃和微小颗粒的同时,会产生臭氧,一定情况下会有毒害。而一些国内和日韩品牌在宣传的技术指标中,则强调静电吸附的好处。

  “对一款空气净化器来说,从原理上看至少需要四层:第一层是粗过滤网,吸附大颗粒、灰尘、头发、皮屑等肉眼可见的,一般在PM10~30之间;第二层是化学抗微生物滤层,处理霉菌和花粉;第三层是活性炭和碘化钾等复合层,处理甲醛等物质;第四层是HEPA值,可以去除PM2.5。而国内基本有三层,比四层的产品功效要低一些。可以这么说,国内的空气净化器价位多数在一万元以下,宣传自己能过滤97%~99%,其实基本做不到。真正对PM2.5有效果,能处理90%~95%的空气净化器,普通老百姓是买不起的。”朱列元表示。

  空气净化器有哪些标准?

  对于空气净化器的标准,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综合检验部部长鲁建国对记者说,国家方面有三类标准,分别是GB4706.4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下称“特殊要求”)、GB/T18801-2008《空气净化器》(下称“空净标准”)、 GB21551.3-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下称“抗菌标准”)等三类。

  鲁建国说,所有空气净化器应符合特殊要求及空净标准等两项中的一项,而那些标示有抗菌或除菌功能的产品,则需要提供抗菌标准的相关证明。另外,假设有企业说自己的空气净化器有相应的净化空气率、噪声等指标,则就要符合空净标准的相关规定。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40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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